财务答疑:企业接受实物出资如何确认计税基础

点击关注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问:我公司为新办企业,注册资本金中,有法人公司出资,有自然人出资,有以货币出资,有以不动产出资,有以货物出资,还有的以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请问,以不动产、货物、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以评估报告作为入账依据吗?无发票的评估资产在新公司入账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投资人以不动产、非技术专利出资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的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由此可见:第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第二,以不动产、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第三,以无形资产中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第四,单纯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由于你公司投资人是以不动产、非技术专利出资,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所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相应不属于应开发票的范围。应当以投资入股协议、评估报告以及支付款项的付款票据,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并计提折旧或摊销。

  但是,以货物作为出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投资方以货物作为投资,应按规定开具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第六十六条规定,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第七十二条规定,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第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由此可见,以实物资产投资入股,应当以接受该实物资产时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关注“大成方略下午茶”,请加公众微信号:dcflnsrjl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