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答疑】“不征税收入”具体包含哪些方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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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本公司系一家运输企业。我公司2013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实际收到了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收入款项。请问,本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些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对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范围需要明确的概念是:


  1.财政拨款。


  需要具备的条件:一是主体为各级政府,即负有公共管理职责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拨款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关键在于"纳入预算管理";三是拨款为财政资金,被列入预算支出的。同时,考虑到财政拨款界定标准的复杂性,税法专门明确,授权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对一些特殊情形另作规定。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减免的流转税,也有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项的财政补贴。无论企业取得何种形式的财政补贴,都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二是为了让规范财政补贴收入和加强免税的管理。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后,中央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减免税。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不得不采取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进行招商引资,造成财政补贴收入的不规范,破坏了全国统一的公平税负的环境,也是对中央税权的严重侵蚀。为此,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税,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三是出于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差异的考虑,没有必要在这一问题上保持二者之间的差异,这有利于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和税收管理成本。


  2.行政事业性收费。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根据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而作的界定。根据该文件明确规定,行政事业性收入是指下列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一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们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此外,事业费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性事业收费。


  按照上述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具备这样几个条件:


  (1)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程序批准,这就保证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有据可依。


  (2)以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为目的,并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这表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为补偿其公共服务的成本费用而收取的。


  (3)向特定对象收取,即收取对象只限于直接从该公共服务中受益的特定群体,而不是像税收一样对广大纳税人普遍进行征收。


  (4)纳入财政管理,即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上缴国库,不得坐收坐支。


  3.政府性基金。


  按照税法规定,政府性基金主要应当具备这样几个条件:


  (1)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作为依据;


  (2)企业代政府收取的;


  (3)具有专项用途,政府性基金通常是国家为对某一领域进行支持而征收的一笔资金,因此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他途;


  (4)性质为财政资金,即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于非税收入,所不同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补偿,属于先支出后收入:而政府性基金则是企业为用于某项事业而收取的,属于先收入后支出。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税法明确,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即需要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在设定主体上,应当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实践中通常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二是属于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2009年6月16日,根据《财政部、国务院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内容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而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基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填报技巧】上述收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16行"其中:不征税收入"填报。本栏填报纳税人计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的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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