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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期票据涉税风险

2017-01-18 22:19:37
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在2016年预付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一笔工程款,对方在2016年3月28日按预收款金额开具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服务发票,2017年1月16日取得工程完工决算相关资料及发票。

请问

1.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建筑服务业已经改为增值税,如果我单位以对方地方税局开具建筑服务业发票入帐,存在哪些涉税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纳税人,在开具国税发票之前,应将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前:应先将已分发、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做“作废”处理,并进行抄报。

对方在2016年3月28日按预收款金额开具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服务发票可以使用。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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