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房开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按收到的预售款(假定首付款)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同时按照3%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这时不确认收入。在收到银行按揭款后是仍然记预收账款并预交增值税还是这时要确认增值税收入,记提销售项,并将之前预交税款转入?有人说是完工交房后再确认收入,但我觉得这是所得税的收入时点不是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时点?增值税以收讫价款为时点,既然款项都收到了就应该确认收入,计提销项税。麻烦老师详细解释,最好举例说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增值税的规定不明确,可与企业所得税同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