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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业企业收到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款如何进行账务及税务处理?

2018-01-29 08:03:24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矿产企业,仍在筹办中未开业,前期已取得政府划拨的矿山及部分土地,现因铁路建设,政府征回了部分矿山土地,并给予了补偿。该公司前期所有发生的费用均计入待摊费用,(待摊费用远高于补偿款)现收到补偿款我们冲销待摊费用合理合法吗?未开业的状态是否还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会计和税务处理:

(1)财务处理:假设这块地原计入了无形资产,则这部分无形资产做清理。
  具体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累计折旧
    贷:无形资产
      营业外收入
  (2)税务处理:这种性质的土地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为这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给贵公司的补偿,是一种交易行为,不属于财政补贴行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上贵公司需要交纳土地流转的税金,但可以申请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减免。具体政策如下:
  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2.所得税清算方面:《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而贵公司 在筹建期,没有生产、经营,当然也就不用汇算清缴。如果税务机关由于在征管软件中设定了企业所得税税种要求企业进行年度申报时,也只是申报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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