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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租金增值税

2018-05-24 17:06:34
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所开发项目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现将车位进行出租1.收取的租金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用公司的进项发票抵减该销项税金(例如总包开具的进项税)。2.土增清算时租金收入需要并入清算,相应成本扣除还是收入不并入清算,相应成本不给予扣除。。。。。麻烦提供相关政策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苏地税规[2012]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2012年8月20日   二、车库(位)   1、问:车库(位)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   答:就我们目前了解的情况,车库(位)存在三种情形:一是,利用地下人防设施作为车库(位)的,产权是不明确的,因不涉及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确认相关收入,也不能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地下人防设施的面积以人防部门实地标注的面积为准,相关的成本、费用可参照人防定额站确定的标准。同时,因无法建造地下人防而缴纳的易地建设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不能予以扣除。   (理由如下:第一,按照人防法的规定,新建房必须按规定配建地下人防设施,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这是房开企业的法定义务;第二,发改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批文中不包括地下人防设施的内容,建造地下人防的面积及相关标准等另有立项批文予以明确;第三,单建的人防工程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配建的地下人防同样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目前,各地对地下人防的成本、费用都是予以扣除的,而对房开企业以长期租赁形式取得的收益是否确认收入存在不同的看法,现全省统一将人防拿出来可能需要一定的缓冲期,请各地做好解释工作,尽快实现。)   二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使用的车库(位),按规定是不得转让的。若建成后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的,其收入已含在房价中,准予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若房开企业建成后未移交给物业管理,而是以自身名义出租给业主使用的,无论租赁期为多少年,不确认相关收入,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三是,两证齐全、可有偿转让的车库(位),包括地上单独建造的车库和部分地下车库(位)。清算时,按已转让部分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1]24号)   四、关于地下车库收入与成本归集的问题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车库,可视其具体情况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有产权且对外销售的车库,其收入应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应的车库开发成本应准予扣除。   (二)转让车库使用权年限与所购房屋一致的,或者永久转让使用权的,可视同销售,应归集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以上情况之外的其它形式,产生的收入与建造成本均不予以归集。 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   十七、车位、车库、车棚成本的核算问题车位、车库、车棚成本的核算,暂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对有产权且能够转让的车位、车库等,其核算作为转让不动产同其他不动产一样计算土地增值税;2、对没有产权或不能转让的车位、车库、车棚等,其取得的使用权租金收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其分摊的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允许作为扣除项目进行扣除。
因此,1.只要企业取得的进项不属于36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况的,是可以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的。

2.车位的处理分情况来决定,各地政策不一致,提供以上几个地方的政策供您参考,具体处理请您当地政策为准。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交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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