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拟于2018年9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前购进)一批,购买方提出需由我公司开具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
1、我公司开具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税务风险?
2、购买方能否凭此发票进行抵扣?有何税务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购买方能否凭此发票进行抵扣。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