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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费

2018-09-19 17:21:36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母子公司实行吸收合并,母公司对子公司100%控股,现办理不动产权证转移变更登记,请问,不动产转移过程中的登记费是否可以免收,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税[2016]79号,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

  (二)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

  (四)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地役权;

  (六)抵押权。

七、各地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实施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书前,已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遵循“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原则,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今后,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动产权利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向相关不动产权利人收取相关费用。

因此,在财税【2016】79号文中,没有关于您所说免收的规定,是需要缴纳的。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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