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有一批货物售出,但是没有收到款,而且货物售出手续也不全,但是税务局要求我们对这笔货物预缴税款,请问是否合理,有没有这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货物已经售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按税务机关的而规定缴纳税款。请参考以下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