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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造成的已开票增值税,所得税相关问题

2018-11-21 08:03:12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是工业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货已发,发票已开,有尾款39.5万未收回。现货物出现问题,对方付了20万,剩余的19.5万作为我方给对方的损失补偿,不收回。

问题:1.是否需要对方出具一个关于19.5万不付款的说明?

2-已全额开具发票,那为未收回的19.5万增值税该怎么处理?

3.涉及的19.5万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谢谢老师,麻烦解答详细些,相关政策文号能否提供下,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贵公司的情况属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折让行为。
当发生销售折让的时候,冲减收入,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帐款

贵公司应就此部分开具红字发票给对方,但是不此部分冲减收入不得税前扣除。

实务工作中还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按应收账款收不回的损失来处理,但是这样处理,销项税是不能冲减,而且贵公司要按2011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专项申报此部分损失,符合25号公告规定的可税前扣除,不符合的不得扣除。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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