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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如何纳税

2018-12-06 12:52:43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生产加工企业,现对仓库进行清查,发现产成品由于保管不善有部分生锈不能再使用,假设这部分产品成本3000元,按售价计算收入为4500元,应如何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应如何填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分录应如何做?企业应保留什么资料给税局备查?如果我的材料成本难以计算,是否能用收入价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依据,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1、批准处理前的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批准后,根据失原因。
借: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库存商品发生损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计提损失后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以保留一些影像资料和产成品的相关资料留存。

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

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

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

1.移用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2.当量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

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

收入比例法

所谓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

税转出额。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出不得

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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