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A公司百分百控股B公司,A公司拥有C公司99%股权,B公司拥有C公司1%股权,BC均受A公司控股,现B公司将部分资产(仓库、叉车、电脑等资产划拨给B公司)请问需要交纳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应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号
八、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如果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如果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和《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1)投资方或被投资方有一方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征收;(2)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均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免征。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