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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平台为有限合伙企业,该企业从3处(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得股息红利,是否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以核定征收方式仅缴纳个人所得税直接分红给个人?

2019-01-03 15:39:41
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业务类型为B2B2C。

公司经营业务收入为:经由公司的系统平台收取加盟店及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费,相关基于线上交易平台下订单的交易资金公司不经手(不入账管理公司的基本账户),托管给中国银联。银联直接按平台各方对应交易指令将资金直接划付给相关各方(如供应商货款、管理公司技术服务费、物流公司物流服务费、加盟店结算款等)。

加盟店面的企业类型法律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主要为零食(食品)的零售。



问:员工持股平台为有限合伙企业,该企业从3处(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得股息红利,是否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以核定征收方式仅缴纳个人所得税直接分红给个人?有无更优员工持股方案?对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与当月经营所得合并,而是单独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答疑不对税务筹划提供服务,筹划的服务请联系当地纳税人俱乐部,他们会给您满意的答复。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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