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出口型的生产企业,如我公司原申请放弃退税的政策(即出口免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入成本),原来退税率为5%,征11%。18年11月退税率提高到10%,变成征税6%,这样一来对我们就不划算了,所以我想了一个对策就是再成立一家出口贸易公司,然后从这家公司买货给A(开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出口给客户,这样A公司可享受出口退税并按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我公司内销部份可抵扣进项税。这个方案可行吗?还有就是我公司与A公司为关联企业定价上有什么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按以上处理是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购销活动,其调整顺序是:
(1)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3)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其他合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