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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划转问题

2019-01-17 23:26:46
提出如下问题:
1、我司为国有独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和批准,我司无偿划拨土地给予我司母公司(我司为全资子公司),请问在广州地区,我司是否需要就土地无偿划拨事项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各税金具体适用哪个税法文件及条款?



2、我司为国有独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划将名下的某栋房产划转至新设的子公司,为免除土地增值税,计划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请问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后是否有时间限制才可免除土地增值税?具体适用哪个税法文件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2号令,无偿划转土地要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

《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应该是该房产原为企业或者政府机关的公房,或经济适用房,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你买到二手房已经可以更名过户,那说明该房产已经可以进行上市交易,只要你拿着办理的《房屋产权所有证》及一些相关的资料,补缴国有土地出让金,就可以将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成为出让的,并相应变更名称。这样需要交纳的出让金各地对住宅的政策是不同的。所谓风险的话,就两点,一是你买的房子价格是全额价款,包括你要交纳的出金,这样你会损失一部分。二是该房产还没有到可以办理过户的要求,那办理不了过户手续。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基于以上规定,无偿划转资产应被视同捐赠,资产划入方需按照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计筹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划出方应视同销售,按划转资产公充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注销完了再划转资产就可以免除土地增值税。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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