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中国分公司分红给持股100%的德国企业股东时是否适用“中国和德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中的第十条,中国分公司是否只需代扣代缴5%的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五、 关于第十条(股息)关于股息的税率,旧协定只有10%一档,新协定第十条增加了5%和15%两档,分别适用于以下情形:
1.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的资本,则股息预提税税率不应超过5%;
2. 如果据以支付股息的所得或收益由投资工具直接或间接从投资于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动产所得,在该投资工具按年度分配大部分上述所得或收益、且其来自上述不动产的所得或收益免税的情况下,股息预提税税率不应超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