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广州公司的老板,以个人名义持有海南的商业用房,之前都是要到海南当地开票缴纳各种税金然后开票给使用单位,因为海南当地的租赁综合税负到达了25%以上,所以今年开始,那个承租方(上市公司)也同意可以接受我们广州这边的公司开出去的租赁发票,并且提供了其他单位的例子,说只要写份委托书就可以,问题是:广州公司这样操作是否合法?这种情况是否有更加好的纳税筹划方案。 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房子是个人名义持有,怎么能以公司名义开票呢?除非房子在公司的名下,否则广州的公司属于虚开发票。关于筹划的内容请联系当地纳税人俔乐部,他们会给您满意的答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