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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预缴时,哪些可以作为分包付款扣除?

2019-01-18 16:01:02
提出如下问题: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请问,哪些款项可以作为分包款?是不是分包开过来的也必须是建筑服务的发票,技术服务的就不算分包?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2016年第17号公告,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对于建筑服务中,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工程服务,应当一律不得扣除,不能实行差额征税。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因此,您的技术服务不属于建筑服务的分包,不能扣此技术服务款。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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