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问题:
部分基金已投项目中,约定每季、半年或全年按一定比例或不低于某比例进行分红,不足部分由大股东补偿;在项目退出时,是按某比例计算的整体收益与净资产评估和持股比例计算的数值两者孰高者计算转让价格;
以上情况下,是否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固定收益或保底收益方式,而要求将收取的收益视同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备注:基金(有限合伙)已上述已投企业的投资,被投资企业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基金也向被投企业安排董事、监事,参加三会;协议当中规定到期或触发一定条款中进行大股东回购等退出方式,通常退出方式系按净资产评估值*持股比例和投资成本与按一定比例计算的收益之和两者赎高者进行退出。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这种情况,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固定收益或保底收益方式,从而要求将收取的收益视同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