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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通过持股平台取得公司的股权激励,后续工资怎么处理

2019-01-22 07:57:14
提出如下问题:
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成立合伙企业A)取得B公司的股权激励。那么B公司支付工资是做什么分录?该员工收到工资是交什么 税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1.向职工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注册登记等增资手续的,收到职工缴纳的认股款时:

借:银行存款【按照职工缴纳的认股款】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借:库存股【按照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

贷:其他应付款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包括未满足条件而须立即回购的部分】

2.等待期内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应当综合考虑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和解锁期等相关条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判断等待期,进行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

3.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而需回购的股票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按照应支付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股本【按照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对应的股本金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按其差额】

贷:库存股 【按照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对应的库存股的账面价值】

4.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而无需回购的股票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按照解锁股票相对应的负债的账面价值】

贷:库存股【按照解锁股票相对应的库存股的账面价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如有差额】

员工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与其他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股票期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对因特殊情况,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5.对于可在授权日征税的股票期权,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的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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