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无政府签署的公路专营权协议,母公司拥有政府授权子公司经营设计、建造、改建和经营管理高速公路的专属权利(公路特许经营权),为便于核算及管理,母公司投资设立了高速公路项目公司(独立法人子公司100%控股)来运营管理。现母公司进行吸收合并该子公司,请问该全资子公司的公路特许经营权转移到吸收母公司名下,是否属于销售转让行为?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吗?
有何政策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关于重组中无形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目前为止,没有明确的文件来规定,36号文件中的土地使用权重组不用缴纳增值税,能否延伸到无形资产,慎重起见,您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个人的理解是不用缴纳增值税。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