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某人2019年全年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万元,没有其他综合所得,根据新个税法,预缴个所税利30*(1-20%)*40%-0.7=8.9(万元);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适用综合税率第3档即税率20%、速扣数7000,即应纳税额=30*(1-20%)*20%-1.692=3.108(万元),那么存在多预缴个所税。
请问:以上理解是否正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应缴纳的个税=【30*(1-20%)-6(减除费用6万)】*20%-1.692=1.908万,多缴税款=8.9-1.908=6.99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税务机关在预缴税款时规定有计算方法,不能人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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