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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问题

2019-01-23 23:12:58
提出如下问题:
总分公司什么条件下可以不选择汇总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可以被认定为所得税上的小微企业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属于法定的税收征管办法,不具有选择性。

根据财税〔2017〕43号文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分支机构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如果选择就地缴纳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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