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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损失

2019-01-30 20:24:03
提出如下问题:
投资的全资子公司,今年已经注销,投资资本300万,注销后还剩余资金200万,请问投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可以税前扣除的话要提供什么资料备案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而不是根据子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金额税前扣除。

需要提供子公司注销相关资料。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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