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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aS软件及服务模式下,销售收入是否属于软件产品销售收入

2019-02-21 13:31:46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研发软件产品,通过云端模式,SaaS是对传统软件开发模式和交互模式的变革。传统管理软件的开发模式,是以软件产品为中心,通过市场推广不断寻找更多的客户购买产品来实现业务增长。传统软件一般通过光盘等磁盘介质或者以软件下载方式交互客户,然后由厂商技术人员完成服务器和客户端的安装以及一系列的配置等。在SaaS模式中,客户端可以不需要安装任何类似传统模式的客户端软件。客户端只要有设备能够连接并浏览互联网,客户就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电脑、手机等多种互联网接入方式连接到互联网,通过互联网进行应用软件的管理和操作。

即采用SaaS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1、销售收入是否为软件产品销售收入,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如适用16%即征即退政策,我司开具的专用发票,对方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财税[2011]100号,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因此,1.从您的描述来分析,贵公司的产品属于软件件产品,可以适用即征即退的政策。
2.对方公司取得专用发票,只要此软件产品不是用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情况的,是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的。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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