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收到额外的药品置换费如何分录?是否要开具发票给对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贵公司随货物销售额外收取的置换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应当按销售货物的税率给对方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