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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房产税的依据

2019-03-08 13:38:47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自建楼房一栋,在投入使用年度按账上已列支的在建工程结转了固定资产,结转金额7000万,后期又投入了建设资金,两年后项目进行结转,项目共计发生支出3个亿,那么,我第一次结转年度按7000万按自用房产交房产税,那两年后结转金额为3个亿,期间的房产税,我还需要补提否?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房屋原值

  ①房屋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②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③对地价的规定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宗地容积率=建筑面积÷土地面积 如一块土地的面积是10万平方米,在土地上建造了2万平方米的房屋,此时宗地容积率=2÷10=0.2;如果建造8万平方米的房屋,则宗地容积率是0.8.如果是宗地容积率是0.2的房屋是需要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即2×2=4万平方米计算地价的。

  ④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a.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b.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⑤改扩建对房屋原值的影响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贵公司经过两年的埋单地房屋进行改扩建,应在达到使用状态的次月,增加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您提出是否补房产税,要看您第二次结转的时间点是否正确,正确的话,不用补交房产税,如果是延后确认了房产,则应当就延误的期间补交房产税。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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