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一、我公司在2018年12月预提了广宣费,如果在2019年取得了发票,发票日期是2019年的,请问2018年汇算清缴前入帐可以吗?
二、小微企业标准2019年调整了,请问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能按新的标准执行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019年5月31日前进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上汇算清缴的是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照2018年的小微政策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