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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税问题

2019-03-11 21:47:35
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的外方股东(个人)在2018年发生股权转让,股权交易双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但截至目前仍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

税务局要求按工商变更之日起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要缴纳变更日到目前的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这是否合理呢?个税迟缴纳,滞纳金适用哪个条文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7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根据此规定,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个人所得税逾期罚款应当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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