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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企业增值税及附加费问题

2019-03-12 16:28:09
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老师好!

一家物业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于2018年10月起预收2019年物业费,收费同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及附加费按季度全额申报缴纳(季度收入超30万元)。依最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附加费减半征收。

问题:我公司在物业费收取后,按权责发生制,按月分摊到2019年1-12月计算收入,并计提附加费。问:2019年起,计提附加费按全额计提还是减半计提?或者是需要区分全额缴纳、减半缴纳,分别计提吗?会计账务如何处理?(如果按照收付实现制,缴纳与计提基数完全一致,就不会出现差异,是否可行?)

恳请指导!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附加税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计提的,贵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收取物业费开具发票时发生,附加税也应与增值税在同一时间一并缴纳,这项业务不涉及2019年计提附加费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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