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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2019-03-13 13:36:21
提出如下问题:
成立分公司备案成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申请成核定征收,总公司不属于小微企业,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规定:“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填报的信息是总分公司的合并数据,所以在判断是否小型微利企业时,是以总分公司的合并信息来判断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的,则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计算总分公司合计应纳税额。

因此 ,贵公司的总分机构所得税非汇总纳税的话,分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则分公司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果是汇总纳税,则不能享受,因总公司不属于小微企业。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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