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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遗失以复印件入账能税前扣除吗

2019-03-14 20:46:57
提出如下问题:
购买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取得发票复印件,已过认证期不再抵扣认证,请问所得税前能扣除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如果纳税人增值税专票未认证发生丢失,且超过认证期限,应先取得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然后按照《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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