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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发票的所得税扣除问题

2019-03-14 07:44:01
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好,我公司委托一家仓储运输公司,进行货物的打捆吊装等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但是18年7月该企业被当地税务局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请问专家该发票还能不能认定为所得税前发生的费用据实扣除,如能扣除,是否有相关文件依托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28号公告,自正反两方面,对税前扣除凭证,做了规定。
自走逃企业取得的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凭证
根据28号公告的规定,只要有发票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支出是真实的、合法的,与应税收入有关的,就可以作为扣除凭证。
1、税前扣除凭证的定义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2、税前扣除凭证的“三性”原则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二)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凭证
28号公告还规定了不得作为扣除凭证的情况:
1、不合规发票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不合规外部凭证
企业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只要贵公司的业务是真实的且符合28号文件的“三性”原则,则从走逃企业取得的发票所得税前是可以扣除的,如不符合“三性”原则,则不允许税前扣除,贵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判断。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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