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各位领导:
我司作为化工企业,每月根据客户货物签收数量和金额确认当期销售收入,并按期申报纳税。但存在以下原因致部分销售收入未在金税系统开具发票,在增值税申报时按照“未开具发票”填列”1、部分客户在签收货物后,由于该项目未到项目结算期,为了保证开票信息准确无误,要求我司在金税系统先暂停开具发票,待项目结算后再开具发票;
2、每月我司客户签收时点持续到月底最后一天凌晨,而金税系统在最后一天的23点30分左右就关闭系统,导致当月部分收入无法正常出具发票;
3、部分客户开票信息存在变更,通知我司先暂停开具发票;
4、客户由于我司主体变更,导致订单下单错误或者汇款名称错误,为了保证货物“三流一致”,先暂停开票。
次月增值税申报时财务人员会先根据货物签收金额按“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和未开具发票销项税额”申报。但日后再就此项交易在金税系统开具发票时,因为同一项交易不应两次纳税,所以财务人员在下一次增值税申报时,从本期全部金税开票销售额中减去已经申报的未开票收入,该操作按照会产生比对异常,因为不能在网上申报,需要由纳税人提供异常转办单给税管员签字确认转税务大厅申报。
现在想请咨询以下问题:
(1)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是否允许公司存在未开票收入(已按时缴税)?
(2)如果存在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票后,是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冲减已开票收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允许公司存在未开票收入(已按时缴税)。
(2)如果存在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票后,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冲减已开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