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B公司均为物流公司,C公司为油品经营公司。A公司为B公司的二级承运商,具有长期合作关系,B公司应付A公司运输费,经过A公司、B公司、C公司三方协商,并签署协议,同意B公司直接将欠A公司的运输费直接支付给C公司用于采购油品,供给A公司使用,并且这部分油品消费后,由C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A公司。请问这样操作是否符合增值税的相关规定?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由B公司支付款项给C公司,A公司消费,由C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这不符合增值税的三流一致规定。建议B公司将运输费支付给A公司,由A公司付款采购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