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单位是检测行业,大部分的成本呢,又都是劳务费。2019年这个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大改,劳务费都需要综合计税。所以我们都有点不知道该如何如理了 我们单位有些特殊情况:1、劳务人员很不固定,所以也不方便请劳务公司
2、我们的项目的项目负责制,我们下面有很多的项目负责人,所以是各个项目人自行报销自己项目的成本,而成本又是各项目负责人自己找学生或者其他人做的。都没有票。 以前呢项目负责人还会去税务局代开劳务票。现在也没有人敢去代开劳务票了,税务局也不预征1.5%的个税了。如果这些临时的劳务费都是按20%计税,那确实对项目负责人来说就是要亏的了。这个可以怎么处理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2、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将和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应当按相关方法(具体方法等政策)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如属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5、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6、劳务报酬属于外部劳务服务,个人向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属于增值税范畴,应开具普通发票。
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个人的劳务费年终可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平时申报时可以申报一部分,年终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