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生产销售门窗一般纳税人,在门窗产品销售合同中签订了如下条款:“”窗框制作完成,付合同预计金额的35%;窗扇制作完成, 付合同预计金额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实际门窗面积进行结算,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挂账,付至结算款的95%,余5%为质保金 ,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付清 “”
请问:1、我单位应该如何给对方单位开具发票?窗框完成开具窗框的发票?这样与合同签订不符。
2、我单位该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
是在收到预付款时确认收入还是在门窗结算之后确认收入?
3、如果在在收到预付款时确认收入,那么发票该如何开具?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您单位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具发票。
2、收到预付款时不确认收入,结算之后确认收入。
3、收预付款时达不到收入确认条件不能确认收入。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