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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的弥补亏损

2019-03-15 15:43:46
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筹办期间的开办费摊销成费用后,是否可以弥补以后年度的亏损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贵公司正式经营后,开办费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也可以分期摊销计入当期费用,说明如果一次计入当年发生了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弥补期是5年。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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