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单位和其他单位共同承担了省科技厅下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省科技厅拨付至项目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仅是在收到省科技厅项目拨款时根据项目预算书转拨给各子课题承担单位,只是起到一个代收代付的作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给项目牵头单位开具发票吗,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最终项目研发成功后,由谁给科技部门开具发票,是您们单独给科技部门开,还是由牵头单位统一给科技部门开.
如果您们给科技部门分别开发票,则牵头单位属于代收代付的行为,即您与其之间不存在应税行为,则不需要给牵头单位开票。
如果发票由牵头单位统全额开给科技部门,则需要您们把发票开给牵头单位,发票的开具要与合同相关,看合同中是怎么约定的,联合开发或联合建设要在合同中约定发票如何开具。
如果贵公司与牵头单位无合同关系,且发票由贵公司开给科技部门,则贵公司可以“与牵头单位无合同关系,且不存在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为由,拒绝为其开发票,依据就是财税【2016】36号附件1和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中规定,有应税行为才能开具发票,无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