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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成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

2019-03-18 12:24:22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超市,一般纳税人,其中一个店设在开发区,和其他店不在一个税务管理辖区,这个店设成小规模、分公司、独立核算行吗,小规模500万以下,但是在账簿设置、会计设置等方面还有要求吗,如果月销售小于10万,可以免交增值税,是否可以不设账等,怎样证明可以免交增值税呢,2、分公司是不是这个店的名称上要有什么什么分公司字样,分公司和我公司的分支机构有什么区别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如果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也可设立为一般纳税人核算。现在分公司均可以独立核算,增值税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季度就地预缴,年终由总公司统一汇算清缴。

分公司注册的是一般纳税人就按一般纳税人交税,是注册的小规模就按小规模。

分公司报税:要看财务是独立还是非独立,如果是独立的需要在地税或者国税申报,如果是非独立那总公司报就可以了。

如果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资格,,分公司一般都愿意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核算。

分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小于10万,可以免交增值税,可以不设账,公司可做个备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章 第七条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分公司名称上要有总公司的字样。

分公司是相对本公司而言的,是按照公司内部管辖关系所作分类,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为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但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相对企业整体而言的,是指由企业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在总部之外设立的,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如分公司、分行、营业部、门市部、办事处等。
关于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区别: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没有独立的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没有自己的股东、注册资本和法人代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时作为本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由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对分公司的登记作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明确:“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综上所述,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区别在于:由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只能称之为“分公司”而不能称之为“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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