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想请教下为了配合政府.Gdp业绩,找关联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关联公司再开具发票给客户,平进平出,与客户是有真实贸易关系的,不影响税费,这个有刑事责任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贵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只要符合关联方交易原则原则是没有问题。至于是否涉及刑事责任,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税法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