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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

2019-03-21 12:54:29
提出如下问题:
一、本公司为港澳独资企业,两个股东均是境外注册的非居民企业。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是:甲股东75%、乙股东为25%。由于两个股东是境外的关联企业,现计划将公司股权全部合并至甲企业。请问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能否免税?如果交税的话按什么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由于以上成立公司所投入的资金实际上全部为甲股东所有,即甲方委托乙方代持公司股权,当时两股东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但该协议未在国内备案,工商登记仍为两个独立的非居民企业,分别以现金出资登记注册)。请问目前有无文件规定,以解除代持的方式将股权合并后,进而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金额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被投资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股权收购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因此,企业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应当在当月(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目前没有文件规定,以解除代持的方式将股权合并后,进而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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