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药品流通企业,经营范围有咨询服务,能否对自己分支机构开具咨询服务类发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本公司可以给自己分支机构开具咨询服务类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