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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01 21:50:12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自然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持股,现在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将原有限公司下的留存收益,一部分转成股本,另一部分转成资本公积。请问:1、转成资本公积的那部分留存收益,自然人股东和有限合伙股东是否要交个税?

2、转成股本的那部分留存收益,自然人股东和有限合伙股东是否要交个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转成资本公积的那部分留存收益,自然人股东和有限合伙股东需要缴纳个税。
2、转成股本的那部分留存收益,自然人股东和有限合伙股东需要交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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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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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资本公积属于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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