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是需要当年购置并且当年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才可以抵减,还是不管购置时间与在实际投入使用时间是否是同一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实务中很多人对抵免年限、可抵免投资额等具体问题存在疑问,本文分析如下:
1.抵免年限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需要注意的是,“5年”包含以下两层意思:
(1)从“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的当年开始计算抵免税额,企业如果因相关资料无法准备齐全致使当年无法享受抵免税额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时,实际享受的抵免年度会相应缩短。
(2)“5年”是向以后年度结转的5年,也就是说,加上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的当年,实际享受的抵免年度其实是6年。例如,2008年10月,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在计算税额抵免年度时,2008年当年即为第一个抵免年度,2008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时,可以向后结转至2013年。如果2008年相关资料无法准备齐全,致使2008年无法享受抵免税额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到2010年资料准备齐全时,企业只能在剩余年度享受税额抵免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