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我公司地处西部地区,公司经营码头,同时配套有自己的堆场,向客户同时提供堆存服务。请问配套的堆存服务是否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
港口码头
项目:码头、泊位、通航建筑物新建项目
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内河千吨级及以上泊位、滚装泊位、内河航运枢纽新建项目。
因此,只要您的码头符合以上规定标准,因码头而取得的收入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