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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年139号文有效期2018年12月31日,请问还有后续新文件?

2019-05-08 09:28:52
提出如下问题: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财政部2月3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将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

《通知》指出,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业内专家指出,此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策,对公租房领域进行税费减免,既是2016年国家一系列楼市提振政策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培育租赁市场的重要手段。

《通知》还指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购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从此次《通知》可以看出,对于纯公租房项目,可以按照此类政策,直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对于一些混搭的项目,比如普通住宅和公租房配建的项目,则可以让相应房企按照实际进行报批,进而根据公租房占用的土地面积等来获得税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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