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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税(境内所得境外支付)

2019-05-11 22:05:07
提出如下问题:
日方外籍人员从2019年7月5日来中国工作,到2022年6月30日回国,其中2019年在中国工作的天数是179天,2022年在中国工作的天数是180天,均未超过183天(中间即使回日本也是短暂的休假期间回国,最多不会超过一星期),请问老师,2019年的境内所得、境外支付(日本母公司支付)部分需要在中国缴个税吗?2022年的境内所得境外支付需要在中国缴个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三部门解读个税政策 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问: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根据所得来源地规则,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分为境内和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在此基础上,根据支付地不同,境内工资薪金所得可进一步分为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以下称境内支付)和境外雇主支付(以下称境外支付)所得;境外工资薪金所得也可分为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的所得。综上,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划分为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等四个部分。

无住所个人根据其在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范围。例如,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居住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薪所得,应就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前,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采取“先税后分”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即先按纳税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再根据境内外工作时间及境内外收入支付比例,对税额进行划分,计算确定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无住所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不再单独计算税额,难以继续采取“先税后分”的方法,《公告》将计税方法调整为“先分后税”,即先根据境内外工作时间及境内外收入支付比例,对工资薪金收入额进行划分,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再据此计算应纳税额。计税方法调整后,无住所个人仅就其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确定适用税率,降低了适用税率和税负,计税方法更加合理。
无住所个人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情况一: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其取得由境内支付的境内工作期间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情况二: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其取得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为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情况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优惠条件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计入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免予缴税;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和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为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情况四: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优惠条件的,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计入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因此,您说的情况是以上的第二种情况,该外籍人员在不满183天取得的境内所得(不管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只是来学习,员工取得的工资不是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有关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家回复
2.无住所个人享受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本公告所称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规定,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的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事受雇活动取得受雇所得,不是由境内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其支付的,也不是由雇主在境内常设机构负担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习生不用在中国缴税。 如果超过183天的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则其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按规定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超过6年的外籍个人,则其属于中国的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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