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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消费积分兑换商品,是否可以不用视同销售?

2019-05-15 08:06:20
提出如下问题:
商场每年都涉及消费积分兑换商品,是否可以不用视同销售?直接出销售费用?如购买礼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或转出?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积分消费不视同销售,商场在消费送积分时,已经按全部收入缴纳了增值税,把赠送积分部分已经计入递延收益中,积分兑换商品时,冲减递延收益增加收入即可,不用计提销项税额。
购买的礼品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可以抵扣进项的,如用于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的则不能抵扣进项。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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