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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成本发票,能否按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不做纳税调增?

2019-05-16 13:54:54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有个项目18年确认成本了,但是发票截止到汇算清缴完毕无法收到,根据原来的所得税条例无法税前扣除要纳税调增,请问能否根据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此条,不做纳税调增,还是必须要纳税调增呢?即使后期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了,是否也有60天的期限,您帮我分析分析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贵公司如果在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合规发票,此项成本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的时限提供有效凭证,否则不能税前扣除。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汇算清缴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次年1月1日到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最多为次年5月31日)仍未取得有效凭证,则不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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